(2016)渝01刑终8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施世友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世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刑终835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世友,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铜梁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铜梁区。2015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5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施世友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8月13日作出(2016)渝0151刑初35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施世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二、责令被告人施世友退赔被害人张某损失1197.6元。原审被告人施世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施世友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施世友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施世友撤回上诉。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16)渝0151刑初3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 斌代理审判员 刘其柱代理审判员 夏玉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树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