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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刑更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张继勋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继勋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1894号罪犯张继勋。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24日作出(2000)唐刑初字第9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继勋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于2003年2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至2022年2月20日)。经本院裁定,于2007年11月1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1年11月11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5月20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张继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十一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去剩余刑期。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完备,材料真实,程序合法,罪犯张继勋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继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2月15日至2016年4月25日共获得表扬奖励十一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于磊、李志远及罪犯证明人徐林德、刘宝顺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继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因该犯犯罪情节恶劣,故对其减刑应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继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16年11月2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超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