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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7民初185号

李仕山与李先兵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李仕山,李先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7民初185号原告李仕山,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胡虚华,男,镇坪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先兵,男,195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山诉被告李先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仕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仕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启辉

审 判 员  赵永鑫

人民陪审员  陈显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冉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