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27民初185号原告李仕山,男,196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胡虚华,男,镇坪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先兵,男,195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仕山诉被告李先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仕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仕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郭启辉
审 判 员 赵永鑫
人民陪审员 陈显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冉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