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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27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强、井陉丰泰工贸有限公司与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强,井陉丰泰工贸有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2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强,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住所地矿区。申请人执行人井陉丰泰工贸有限公司,住址:井陉矿区赵村店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1670339521D。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1-1-105号,组织机构代码:23880724-2。法定代表人王颐,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07民初2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煤国际能源集团天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70元至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锋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