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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辖终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武汉市富泰天乐农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武汉隆福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隆福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富泰天乐农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辖终7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隆福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流芳街湖口村佳源花都二期B3幢1单元604号。法定代表人:曹永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富泰天乐农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车岭村。法定代表人:王武元。上诉人武汉隆福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富泰天乐农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4民初1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武汉隆福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与请求:本案为一般债务纠纷,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武汉市富泰天乐农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查:2013年9月16日和30日,武汉隆福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武汉市富泰天乐农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武汉市富泰天乐农业设施配件厂、乙方)分别签订《钢架大棚施工合同》和《钢架大棚施工补充协议》各一份,约定甲方将位于蔡甸区张湾街华英村的钢架大棚制造安装任务交由乙方实施。2016年7月12日,武汉市富泰天乐农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武汉隆福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欠款567,497元。武汉隆福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以(2016)鄂0114民初1082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本案中,双方诉争的建设工程所在地位于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华英村,故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武汉隆福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斌审  判  员  苏滨审  判  员  李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兼)  何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