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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2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程洁与胡颖、冯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洁,胡颖,冯茜,山东德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3457号原告:程洁。被告:胡颖。被告:冯茜。被告:山东德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红庙村南。法定代表人:胡颖,职务总经理。被告: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洁与被告胡颖、冯茜、山东德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洁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颖、冯茜、山东德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华伟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洁撤回对被告胡颖、冯茜、山东德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8元减半收取5274元,由原告程洁负担。审判员  孟令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会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