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2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程洁与胡颖、冯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洁,胡颖,冯茜,山东德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华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2民初3457号原告:程洁。被告:胡颖。被告:冯茜。被告:山东德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红庙村南。法定代表人:胡颖,职务总经理。被告:华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洁与被告胡颖、冯茜、山东德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洁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颖、冯茜、山东德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华伟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洁撤回对被告胡颖、冯茜、山东德福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华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48元减半收取5274元,由原告程洁负担。审判员 孟令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会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