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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行审复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山西省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榆次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7行审复83号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榆次分局,所在地址晋中市榆次区蕴华街682号。法定代表人贾宏生,职务局长。被申请人(原被执行人)晋中市煜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中都北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常江。复议申请人山西省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榆次分局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行审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榆次分局于2015年10月15日作出晋中工商榆广罚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晋中市煜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已构成发布违法印刷品广告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该内容的广告,罚款人民币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原审法院审查意见为,被执行人晋中市煜辉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已关闭无人,负责人电话关机无法联系,山西省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榆次分局在其公告栏张贴公告送达催告书,不具备执行条件。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榆次分局作出的晋中工商榆广罚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复议申请人山西省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榆次分局对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榆次分局作出的晋中工商榆广罚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如行政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能够证明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能够证明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合法,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但如果行政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不能证明其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能证明申请执行的行政决定合法,则人民法院就裁定不予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照这一原则要求,除了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是否从形式上满足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还必须审查行政机关提供的书面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所记载的内容能否证明行政机关的主张,行政机关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能否成立。本案山西省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榆次分局在其公告栏张贴公告送达催告书,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原审查法院对申请执行人山西省晋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榆次分局作出的晋中工商榆广罚字(2015)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强制执行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宏武审 判 员 张晓峰审 判 员 赵保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兼书记员 周 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