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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45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与付乐安、杨艳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付乐安,杨艳芹,付乐孝,李秀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4597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住所地:寿光市银海路193号。被申请人付乐安,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申请人杨艳芹,女,1971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申请人付乐孝,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李秀奎,女,196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诉被申请人付乐安、杨艳芹、付乐孝、李秀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付乐安、杨艳芹、付乐孝、李秀奎银行账户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提供的担保寿房权证寿光公字第××号房产一处。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支行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翠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