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易涌汽车部件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易涌汽车部件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财保12号申请人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负责人秦勇,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重庆易涌汽车部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法定代表人罗绍贵。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易涌汽车部件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易涌汽车部件开发有限公司价值266836.6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二木拉特芳斯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审判员 冉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