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1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柯美兰、李美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美兰,李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1执398号申请执行人柯美兰,女,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执行人李美娟,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申请执行人柯美兰与被执行人李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美娟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登记,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无股权投资登记记录,在不动产登记部门无不动产登记记录,目前无财产其他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李美娟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柯美兰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8日开始计算至还清款止)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今分文未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1021执3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宁可行审判员 范 宇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