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21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丰县华山镇财政所、丰县华山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丰县华山镇财政所,丰县华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民初20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66号金穗大厦。负责人:李厚网,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昌,男,该分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澜,女,该分行员工。被告:丰县华山镇财政所,住所地丰县华山镇政府驻地。被告:丰县华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丰县华山镇政府驻地。负责人:徐国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与被告丰县华山镇财政所、丰县华山镇人民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1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海丰代理审判员  郑 亮代理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车路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