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1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尹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廷辉尹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981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廷辉尹某某,曾用名尹征文尹某文,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北省泊头市。2016年4月6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泊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公诉刑诉(2016)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廷辉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廷辉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四、五年前的一天,被告人尹廷辉尹某某到天津市大港区一废品收购站收购铁豆子时,在明知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八九百元的价格从废品收购站购买牌照号为津G×××××的灰色五菱牌面包车(车架号LZWACAGA871129329)一辆。2016年4月5日16时许,该车被泊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河中队民警查获。经查,该车系盗抢车辆,经泊头市价格鉴证中心鉴定价格为18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和涉案五菱牌面包车照片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廷辉尹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尹廷辉尹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尹廷辉尹某某于2011年至2013年间在天津市大港区一废品收购站,在明知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以八、九百元的价格购买牌照号为津G×××××的灰色五菱牌面包车(车架号LZWACAGA871129329)一辆。经查,该车系盗抢车辆,已被泊头市公安局扣押,经泊头市价格鉴证中心鉴定价格为18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尹廷辉尹某某的供述,证人唐某、蒋某1、蒋某2、冯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涉案汽车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机动车详细信息查询结果,调取证据通知书,汽车被盗案件立案手续,涉案汽车所有人韩宝强报案材料和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廷辉尹某某目无国法,明知是犯罪所得机动车辆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廷辉尹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属于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廷辉尹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吴忠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娜第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