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姜纪国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姜纪国,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6民初690号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双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宝红,系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纪国。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纪国,系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华阳公司)与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苏州国昊公司)、姜纪国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天华阳公司法定代表人之委托代理人高宝红经合法传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州国昊公司、姜纪国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苏州国昊公司从2009年至2013年先后签订了四份《壁纸设备生产线制造承揽合同》,合同价款为1545万元;合同中约定,原告作为承揽方接收被告的委托为其加工制造上述合同所约定的设备。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将设备交付给被告苏州国昊公司,被告苏州国昊公司未能完全履行货款给付义务,现仍欠原告货款1135400元。被告姜纪国对上述欠款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苏州国昊公司给付原告货款1135400元以及利息,被告姜纪国对以上欠款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西安航天华阳印刷包装设备有限公司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为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6年3月7日变更为马双民。2009年2月13日、2010年3月18日原告同被告苏州国昊公司签订制造承揽合同两份,该两份合同双方均已履行完毕。2011年8月9日,双方再次签订制造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苏州国昊公司提供YBZ-8800壁纸印刷生产线一台,供货总价格为388万元,同时约定了供货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日期、地点、运输、包装、安装、调试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履约向被告苏州国昊公司交付了约定的设备,被告苏州国昊公司给付原告货款3244600元,尚欠原告635400元货款未付。2013年3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制造承揽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苏州国昊公司提供YLSM-71060赛默森涂布印刷压花壁纸生产线一台,供货总价格为680万元,同时约定了供货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日期、地点、运输、包装、安装、调试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履约向被告苏州国昊公司交付了约定的设备,被告苏州国昊公司给付原告货款630万元,尚欠原告50万元货款未付。2014年2月25日,被告苏州国昊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其在2014年3月10日开始每月最少支付3万元欠款,截止2016年4月10日前,将全部欠款付清。同日,被告姜纪国亦向原告出具了付款保证书一份,言明到2014年2月20日被告苏州国昊公司下欠原告210万元尾款未付,其自愿对全部债务的偿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之后,被告苏州国昊公司又给付原告货款964600元,仍欠原告1135400元货款未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其货款11354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两被告承担欠款利息一节,只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其欠款1135400元。并提供以下证据七组证据:第一组:1、设备签收单2份,证明原告按期将2009年12月13日合同中约定的设备交付给了被告;2、设备交付验收签收单2份,证明被告在2010年5月1号验收了2013年12月13日合同中约定的设备。该份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第二组:1、2010年3月18日,双方签订的制造承揽合同一份、补充协议一份、合同变更协议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自2010年3月18日形成了合同关系,该合同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第三组:2011年8月9日双方签订的制造承揽合同以及该合同的验收单一份,证明了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制造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1年12月3日将设备交付给被告,被告于2011年12月8日将设备验收合格,总合同价值388万元,被告由于此合同尚欠原告635400元;第四组:2013年3月15日,双方再次签订承揽合同,合同总价是680万元,被告现尚欠50万元。第五组:被告国昊壁纸公司出具的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被告在2014年3月10日开始每月最少支付3万元欠款,2016年4月10日前,将全部欠款付清;第六组:姜纪国出具的付款保证书一份,证明截止到2014年2月20日被告苏州国昊壁纸下欠原告210万元尾款未付,姜纪国自愿对全部债务的偿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第七组:原告出具的对账单一份,证明了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总共下欠原告1135400元。由于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故未进行答辩、举证、质证、辩论,调解亦未能进行。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苏州国昊公司双方先后于2009年12月13日、2010年3月18日、2011年8月9、2013年3月15日签订的四份制造承揽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合同的法律规定,属于有效的合同。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均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苏州国昊公司供货后,被告苏州国昊公司就应及时给付原告相应的货款。经双方结算确认以后,被告苏州国昊公司给原告出具了付款承诺书,言明其尚欠原告货款210万元。之后其又还款964600元,现仍欠1135400元货款未给付,本院对该欠款依法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清付所欠货款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姜纪国对原告出具付款保证书,自愿对上述欠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本院依法确认其真实性,故被告姜纪国依法应当对被告苏州国昊公司所欠原告的货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为维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设备款1135400万元;二、被告姜纪国对上述设备款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用15019元,公告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州国昊壁纸有限公司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红梅代理审判员 李翌平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