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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执1093、1103、1102、1101、1100、1120、1114、1113、1112、1121、1122、1123、1124、1130、1131、1132、1133、1134、1140、1142、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春霞、李彩霞等与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霞,李彩霞,盛美霞,陈岩,陈会军,韩双,曹庆望,王文俭,董玉洁,都在群,曹爱玲,郑勇,刘光华,魏丹,张剑,谢明,胡景春,刘碎欣,郝艳萍,杨万章,郭京兰,丁志英,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2执1093、1103、1102、1101、1100、1120、1114、1113、1112、1121、1122、1123、1124、1130、1131、1132、1133、1134、1140、1142、1141号申请执行人:李春霞。申请执行人:李彩霞。申请执行人:盛美霞。申请执行人:陈岩。申请执行人:陈会军。申请执行人:韩双。申请执行人:曹庆望。申请执行人:王文俭。申请执行人:董玉洁。申请执行人:都在群。申请执行人:曹爱玲。申请执行人:郑勇。申请执行人:刘光华。申请执行人:魏丹。申请执行人:张剑。申请执行人:谢明。申请执行人:胡景春。申请执行人:刘碎欣。申请执行人:郝艳萍。申请执行人:杨万章。申请执行人:郭京兰。申请执行人:丁志英。被执行人: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中。被执行人: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朝峰。本院在执行李春霞、李彩霞、盛美霞、陈岩、陈会军、韩双、曹庆望、王文俭、董玉洁、都在群、曹爱玲、郑勇、刘光华、魏丹、张剑、谢明、胡景春、刘碎欣、郝艳萍、杨万章、郭京兰、丁志英与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734号、694号、564号、563号、557号、(2015)潍城商初字第364号、(2016)鲁0702民初619号、621号、610号、(2015)潍城商初字第337号、(2016)鲁0702民初1429号、1428号、1418号、417号、(2015)潍城商初字第309号、(2016)鲁0702民初290号、(2015)潍城商初字第284号、341号、(2016)鲁0702民初332号、266号、(2015)潍城商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72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潍一购物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裕丰置业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查封/冻结/划拨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冻结/划拨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