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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民初7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沈阳荣盛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沈阳荣盛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7195号原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胜利南街61号(1705)。负责人莫天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莹莹,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沈阳荣盛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135号(305、307室)。法定代表人代国亮,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冠斌,系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张美琪,系该公司法务。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诉被告沈阳荣盛新地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