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21执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金冬阳与帅国丰、周心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冬阳,帅国丰,周心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1执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冬阳,男,198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帅国丰,男,1959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心华,女,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冬阳与被执行人帅国丰、周心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帅国丰、周心华银行存款并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2016年10月19日被执行人帅国丰、周心华与申请执行人金冬阳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2016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人金冬阳向我院确认被执行人帅国丰、周心华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帅国丰、周心华银行存款450000元的冻结和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景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