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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9执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朱龙新与被执行人朱建雄、朱国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龙新,朱建雄,朱国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323号申请执行人:朱龙新,男。被执行人:朱建雄,男。被执行人:朱国顺,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龙新与被执行人朱建雄、朱国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朱建雄、朱国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朱龙新工程款6.0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56元。现被执行人分文未付。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木东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廖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