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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执恢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与浙XX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浙XX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23执恢760号申请执行人: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递铺镇迎宾大道187号天平花园北区(凯迪大厦)22幢801室,组织机构代码55287646-5。法定代表人:吴林宝。被执行人:浙XX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吉县经济开发区塘浦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711882-4。法定代表人:李坚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吉信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XX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浙XX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5)湖安民破字第5-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浙XX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湖安递民初字第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发国审 判 员  包静怡人民陪审员  程磊磊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