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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执复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苏淑美与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等人申请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袁长富,周源和,曾冲赐,游吾盛,周流详,苏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复27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阳市。法定代表人:谢传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袁长富,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周源和,男,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市。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曾冲赐,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游吾盛,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市。复议申请人(案外人):周流详,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市。申请执行人:苏淑美,女,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复议申请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袁长富、周源和、曾冲赐、游吾盛、周流详不服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南安法院查明,原告苏淑美与被告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安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苏淑美借款人民币118.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判决生效后,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苏淑美向南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南安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40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85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南安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对复议申请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开立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935004010003520819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2016年2月18日,经查询发现该账户内的余额为125474.45元。另,南安法院查明,2015年7月29日,复议申请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复议申请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建阳移动通讯枢纽楼-附属工程的施工,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提交合同总价10%(总工程造价1254048元)的履约保证金,福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在全部工程综合验收合格后28天内将剩余的履约保证金退还复议申请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等内容。2015年8月11日,复议申请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与周源和、袁长富签订项目经济责任承包协议,将其承包的建阳移动通讯枢纽楼-附属工程交由周源和、袁长富承包、管理和施工,并约定周源和、袁长富应按照复议申请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主合同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等内容。南安法院认为,开户人依法对其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享有所有权,故在125404元由他人银行账户转入复议申请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后,即意味着该款项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复议申请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所有。而无论复议申请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用途为何,在其未履行本院(2015)南民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的情况下,南安法院均有权对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扣划。因此,复议申请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提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935004010003520819账户内的125404元存款系周源和所有,应解除冻结以便将该笔资金归还承包人的异议请求,理由不能成立,南安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袁长富、周源和、曾冲赐、游吾盛、周流详请求撤销南安法院(2016)闽058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理由是:南安法院(2016)闽058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没有顾及福建正方有限公司送达南安市人民法院的闽正方字(2016)第05号文件中关于支付项目部农民工资支付问题。袁长富等人与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等案已被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所冻结的资金应该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复议申请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袁长富、周源和、曾冲赐、游吾盛、周流详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关于要求解除账户查封及时支付农民工资的报告》复印件一份;2、(2016)闽0703民初744-748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五份等。本院查明,苏淑美与被告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淑美于2015年12月17日向南安法院申请执行,南安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冻结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为935004010003520819的125404元。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南安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南安法院作出(2016)闽0583执异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本院认为,袁长富、周源和、曾冲赐、游吾盛、周流详所提出的复议主张未经过异议,非本院复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复议申请人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在南安市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时声称其名下被冻结的账号935004010003520819的125404元款项是承包人周源和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复议期间又声称该款项应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因该款项是在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前提下,南安法院冻结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账号935004010003520819的125404元并无不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福建正方建设有限公司、袁长富、周源和、曾冲赐、游吾盛、周流详的复议申请,维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执异6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明清审 判 员  戴梅影代理审判员  曾晓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小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