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05执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宁恒特工程机械有限公与被执行人李存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宁恒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存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05执399号申请执行人西宁恒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江,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存贵,男,土族,1962年4月2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宁恒特工程机械有限公与被执行人李存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2016)青0105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存贵于2016年3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元,2016年10月31日前11680元,若逾期一次增加损失费2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535.5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时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 判 长 敖 敏审 判 员 强 斌人民陪审员 李海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