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10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卜凡萍、刘焕荣、吉林省华泽包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卜凡萍,刘焕荣,吉林省华泽包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卜凡萍。被执行人刘焕荣。被执行人吉林省华泽包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阳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卜凡萍、刘焕荣、吉林省华泽包装制作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作出的(2016)吉0721民初46号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468625.31,申请执行费1708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6)吉0721民初46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范炜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