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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16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孟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1668号被告人:孟某。依据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苏1182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某因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临时羁押于获嘉县看守所,于同年11月13日被解除临时羁押;于2015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本院依职权未能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1182刑初197号刑事判决书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林 星审判员 徐立新审判员 赵小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沁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