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柏林模板销售部与莫永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柏林模板销售部,莫永榕,黄慧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2410号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柏林模板销售部,住所地深圳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将石社区塘下围路口2号,组织机构代码L33655778。经营者林柏洪,男,汉族,1973年8月20日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委托代理人陈可德,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强宇,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永榕,男,汉族,1969年4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博白县。被告黄慧娟,女,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住址广西博白县。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柏林模板销售部与被告莫永榕、黄慧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强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永榕、黄慧娟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被告莫永榕支付原告建筑材料模板、木方总货款431,689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116,556.03元【按合同约定每月1.5%从2014年8月2日(庭审时变更)暂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此后计算至还清款项时止】;2、判决被告黄慧娟对被告莫永榕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莫永榕签定“模板方木购买合同”,被告莫永榕在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绿化区建设“中意工业大厦”。原告从2013年11月份开始向被告莫永榕供模板,至2014年6月份,原告共向被告莫永榕供货款共计671,689.00,被告莫永榕也付了24万元。2014年7月1日经原告与被告莫永榕结算,确认欠货款431,689元。被告黄慧娟与被告莫永榕系夫妻关系。原告多次催款未果,特向法院起诉。两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莫永榕签订一份模板方木购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莫永榕因中意工业大厦工程建设需要向原告购买建筑模板(每张63元)、木方(每方13.5元);付款方式为被告莫永榕倒好楼面每层必须付给原告4万元整,不得找借口拖延,或中途因停工20天以上,按模板方木总货款的1.5%月利息计算,被告在封顶时必须付清欠款。原告从2013年10月31日起至2014年7月2日向被告莫永榕供应模板,货款共计671,689元。原告确认被告莫永榕支付24万元。剩余货款431,689元被告莫永榕一直未付。原告提交的一份加盖博白县公安局户口专用公章的户籍登记证明显示被告莫永榕、黄慧娟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模板方木购买合同、送货单、户籍登记证明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本院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认定本案的事实。原告与被告莫永榕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莫永榕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莫永榕支付拖欠货款431,689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莫永榕拖欠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莫永榕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在封顶时必须付清欠款,被告莫永榕收到原告送的最后一批货是2014年7月2日,原告主张2014年7月份应封顶,故诉求从2014年8月2日起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告莫永榕未到庭陈述封顶的具体时间,而原告陈述的封顶时间亦合理,故本院对原告诉求从2014年8月2日起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按月息1.5%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有所过高,本院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被告黄慧娟与被告莫永榕系夫妻关系,被告黄慧娟未能证明上述债务原告与被告莫永榕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原告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并诉求被告黄慧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莫永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柏林模板销售部货款431,68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1,689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从2014年8月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黄慧娟对被告莫永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柏林模板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82元,由被告莫永榕、黄慧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康 天 鹏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张 能 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旭(兼)书 记 员 江 伟 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1页共5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