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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48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银川奥园物业有限公司与马金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金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4885号原告: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李行力,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荣,女,系公司职员。被告:马金泽,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其余信息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金泽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金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银川奥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拓玲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笑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