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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9执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宁城县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宁城县龙宁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城县四通运输有限公司,宁城县龙宁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城县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9执975号申请执行人宁城县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法定代表人于国峰,经理。被执行人宁城县龙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宁城县。法定代表人王文靖。本院在执行宁城县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与宁城县龙宁工贸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9民初4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履行。现被执行人宁城县龙宁工贸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宁城县四通运输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景东审判员  王明军审判员  刘鹤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利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