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王力与言亚凤、陈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力,言亚凤,陈建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05民初3147号原告王力。被告言亚凤。被告陈建强。原告王力诉被告言亚凤、陈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言亚凤、陈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力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6月2日,二被告因家庭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50万元,约定借款使用期限一个月,逾期还款需提前十天向出借人说明情况并同意付款20%的滞纳金。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万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言亚凤、陈建强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言亚凤、陈建强于2016年6月2日向原告王力出具了借条及收据各一份,内容为:“借条2016年6月2日,借款人言亚凤因资金周转(借款原因)特向王力(出资人)借款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佰伍拾万元整小写:(¥150万元)约定2016年7月2日下午2:00之前归还,(具体内容见与本借条同一式的借款协议)。借款人签字:言亚凤身份证号码3204XX7229担保人签字:金辉身份证号码320XX3718签署日期:2016年6月2日签署地点:新北区房管局”;“收据今收到王力身份证号:××借款人民币大写:壹佰伍拾万圆整。小写:150万元。其中壹佰肆拾贰万元(大写)为现金支付,捌万元正为银行转账支付。账号为:江南商业银行魏村支行言亚凤开户行为:常州市新北区银行62XXX6862XXX85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魏村支行陈建强62×××19以上所填金额借款人已确认并表示确实收到,签字后生效。收款人:言亚凤、陈建强收款日期2016年6月2日。”当日,原告王力通过张连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XXX75的帐号向陈建强62×××19的账号中转入142万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上述事实,有2016年6月2日的借条、收条、本院对王力所作的询问笔录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现有证据,应认定原告王力已履行了出借150万元借款给被告言亚凤、陈建强的义务,故被告言亚凤、陈建强应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言亚凤、陈建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相关诉讼权利的放弃,故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言亚凤、陈建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力支付借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以15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3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被告言亚凤、陈建强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绪浩审 判 员 马勇中人民陪审员 李培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