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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终10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倩茹诉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倩茹,陈锡忠,周玉萍,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101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倩茹,女,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锡忠,男,196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陈倩茹。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玉萍,女,1960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陈倩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沪青平公路1818号8号房0005室。法定代表人:赵迎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萍,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上海鼎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倩茹、陈锡忠、周玉萍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深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倩茹、陈锡忠、周玉萍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倩茹、陈锡忠、周玉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倩茹、陈锡忠、周玉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陈倩茹、陈锡忠、周玉萍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薇佳审判员  唐建芳审判员  盛伟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