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03行审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周权庆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权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行审846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叶凤,股长。被执行人周权庆,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818,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征决字(2015)第0625079号珠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标的102000元。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审查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申请。审判长 程洪龙审判员 方绮娜审判员 何颖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悦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