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行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吕玉香、吕玉琴等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香,吕玉琴,吕玉花,吕玉英,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02行初220号原告吕玉香,女,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吕玉琴,女,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吕玉花,女,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吕玉英,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闫学新,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原告吕玉香、吕玉琴、吕玉花、吕玉英不服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6年10月24日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吕玉香、吕玉琴、吕玉花、吕玉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玉香、吕玉琴、吕玉花、吕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玉香、吕玉琴、吕玉花、吕玉英负担。审 判 长 铁莹莹人民陪审员 白黎凤人民陪审员 吕俊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晓晗询问笔录时间:2016年10月25日地点:本院409室审判长:铁莹莹书记员:李晓晗当事人:原告吕玉香、吕玉琴、吕玉花、吕玉英委托代理人?原告委托代理人讲一下原告的基本情况:原告吕玉香,女,195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265号1号楼1单元3楼6号。原告吕玉琴,女,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五厂一街15号楼附16号。原告吕玉花,女,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大街40号附26号。原告吕玉英,女,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太和路88号院2号楼3单元58号。?原告代理人,你今天到法院来有什么事:我今天来法院申请撤诉。?撤哪个案件:原告吕玉香、吕玉琴、吕玉花、吕玉英不服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你要求撤诉的理由是什么: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第一款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你听清了吗:听清了。?你是否仍坚持撤诉:是的,现向法庭提交撤诉申请书一份。?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撤诉后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应该退给你25元,你听清没有:听清了。?请你看一下笔录,如无误请签字。:好的。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6年10月24日地点:409室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铁莹莹人民陪审员:白黎凤人民陪审员:吕俊霞案件主审人:铁莹莹书记员:李晓晗原告吕玉香、吕玉琴、吕玉花、吕玉英不服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撤销一案。记录如下:铁莹莹:2016年10月日原告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现在请合议庭成员发表一下意见。白黎凤: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当准许原告撤诉。吕俊霞: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铁莹莹:我认为,原告吕玉香、吕玉琴、吕玉花、吕玉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之规定,准许原告吕玉香、吕玉琴、吕玉花、吕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玉香、吕玉琴、吕玉花、吕玉英负担。合议庭意见:准许原告吕玉香、吕玉琴、吕玉花、吕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玉香、吕玉琴、吕玉花、吕玉英负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