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执125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郭翠兰与被执行人孙素英、周凤礼、山东润丰种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翠兰,周凤礼,孙素英,山东润丰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8执1255-1号申请执行人郭翠兰被执行人周凤礼、孙素英、山东润丰种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翠兰与被执行人孙素英、周凤礼、山东润丰种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金民初字第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李金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