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31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郝改梅诉被申请人郝文光、闫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查封房产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改梅,郝文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3189号申请人:郝改梅,女,汉族,1957年01月14日出生,无职业。被申请人:郝文光,男,汉族,1980年08月22日出生,无职业。申请人郝改梅诉被申请人郝文光、闫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郝改梅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郝文光所有的位于杭锦旗民生小区E区1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产予以查封。担保人刘蕊以自己所有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北路9号街坊21号楼3单元606室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郝改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郝文光所有的位于杭锦旗民生小区E区1号楼1单元301室的房产;二、依法查封担保人刘蕊所有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那日松北路9号街坊21号楼3单元606室的房产。案件申请费1162元,由被申请人郝文光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文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