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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170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1安徽金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百姓厨房餐饮娱乐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百姓厨房餐饮娱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1704-1号原告:安徽金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78号贵都花园。法定代表人:戴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青,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百姓厨房餐饮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颍上路615号北美印象雅苑9幢。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晓梦,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徽金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徽百姓厨房餐饮娱乐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安徽金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金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安徽金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