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执1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刘国祯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刘国祯,靖象文,卢玉昌,王建军,吕桂山,刘西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1285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刘军,行长。被执行人刘国祯,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靖象文,男,汉族,董家镇政府张而办事处职员,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卢玉昌,男,汉族,董家镇政府张而办事处职员,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王建军,男,汉族,董家镇张而派出所片警,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吕桂山,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刘西增,男,汉族,农民,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国祯、靖象文、卢玉昌、王建军、吕桂山、刘西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依法作出(2015)历城商初字第257号民事调解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除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建军名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鲁能领秀城17、18区8号楼501(证号:中244107)房产一套、查封被执行人刘国祯名下所有的鲁A-R56**福田车一辆(只查封其车辆档案,但实际并未控制)外,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112执12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立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