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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5执2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余乃森、余水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乃森,余水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5执245号申请执行人余乃森,男,1978年7月28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余水星,男,198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连城县,本院在执行余乃森与余水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仁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