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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行终3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遥观村民委员会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遥观村民委员会,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遥观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行终3756号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遥观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法定代表人刘华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泉炳,男,194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彩香二村**幢***室。委托代理人孙桂方,女,197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郭巷尹丰路***号。上诉人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遥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遥观村委会)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行初474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起诉人遥观村委会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诉称:遥观村委会原村办企业武进市遥观塑胶制品厂(以下简称遥观塑胶厂),受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信用卡业务部工作人员张南坡的欺骗和误导,在1992年6月至1993年6月期间,签发6张合计金额46万元的转账支票,收款人的名称均为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信用卡业务部,但收款人的账号均为张南坡所提供的该卡部的5个持卡人帐号。起诉人认为由于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等相关规定,致使遥观塑胶厂该笔转帐资金损失。遥观村委会依据《商业银行法》第22条第2款“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等规定,向银监会申请履行维护其合法财产权益的法定职责,银监会违法不作为。故诉至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银监会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2、判决银监会向起诉人提供中国工商银行非法占有起诉人46万元的具体事实、证据以及认定该行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3、判决银监会责令该行在银监会纠错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起诉人46万元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遥观村委会与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因转帐资金损失产生的纠纷,向银监会提出履职申请,起诉人的申请事项不属于银监会的法定职责。起诉人向银监会反映情况,属于信访事项范畴,银监会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对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遥观村民委员会的起诉不予立案。遥观村委会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一是一审裁定认为“起诉人向银监会反映情况,属于信访事项范畴,银监会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失实的。银监会不答复遥观村委会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侵害遥观村委会的合法财产权益,遥观村委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起诉银监会符合法律规定。二是一审裁定认为“银监会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严重错误。遥观村委会向银监会投诉商业银行非法侵害其合法财产权益,是申请维权。这种投诉与申请与遥观村委会的财产权利密切相关。三是一审裁定适用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显错误。2016年5月30日,遥观村委会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书,系经修改后的起诉书,并非另案起诉,本案初始向一审法院起诉时间为2015年3月,只能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综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院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必须以法律、行政法规等为依据。《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中,遥观村委会因与中国工商银行常州分行之间转帐资金损失产生的纠纷,向银监会提交申请书,并提出相关请求,在性质上系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属于《信访条例》界定的信访活动。本案涉及行政机关信访部门履行信访职责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遥观村委会的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此外,关于遥观村委会主张本案应适用修改前行政诉讼法的上诉意见,因行政诉讼法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根据“程序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一审法院适用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对本案作出裁判并无不当。综上,遥观村委会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唐 亮审判员 谷 升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雨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