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6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杨某、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杨某,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6454号原告鲁某某。委托代理人翟某,系鲁某某丈夫。被告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杨某。被告王某某。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原告鲁某某与被告西安亚辉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杨某、王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鲁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鲁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志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