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民终1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何昌明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何昌明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民终1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渭南分公司),住所地:渭南市乐天大街东段。负责人:汪强,系人保财险渭南分公司总经理。委���诉讼代理人:张文民,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昌明,男,195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大街西段**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渭南市高新区新盛路盛世家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昌明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的被上诉人何昌明2010年5月至2012年12月按退休领取的退休工资为102125.12元缺乏证据支持,对被上诉人何昌明2010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应领取的退休待遇为多少;被上诉人何昌明2010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从上诉人人保财险渭南分公司实际领取了多少内��工资;上诉人人保财险渭南分公司是否退还了被上诉人何昌明2010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个人交纳的养老保险费;被上诉人何昌明退休结算时是否领取了2010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的工资差额,以上原审均未查明。故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人保财险渭南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鱼小强审 判 员 王五喜代理审判员 南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晓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