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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2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兴瑞科创激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兴瑞科创激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2856号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988号大族科技中心。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系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深圳兴瑞科创激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凹背社区大富工业区13号厂房13楼-A层。法定代表人:杜伟青。本院在受理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兴瑞科创激光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