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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3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秀丰诉被告杨桂霞、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秀丰,杨桂霞,XX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3790号原告孙秀丰,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杨桂霞,女,1949年4月23日生,汉族,城镇居民。被告XX,男,1970年7月22日生,普通话,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秀丰诉被告杨桂霞、XX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秀丰撤回对被告杨桂霞、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7元,由原告孙秀丰负担。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思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