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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2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丛培栋与刘洪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培栋,刘洪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2045号申请人:丛培栋。被申请人:刘洪利。申请人丛培栋与被申请人刘洪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丛培栋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威海市百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从培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金额46万元,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数额的其它财产。冻结期限届满仍需继续查封的,申请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交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