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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罗传彬罚金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1492号移送人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传彬。被执行人罗传彬罚金执行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罗传彬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刑庭于将该案移送本院立案庭,并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罗传彬所有的款项人民币300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晓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阿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