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11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章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1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11刑初66号公诉机关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章某1,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以乐沙检刑诉[2016]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6日,被告人章某1在沙湾区文豹街99号其经营饭店的一楼放置“鱼儿机”1台(8人座)和“翻牌机”7台供他人进行赌博,并雇佣喻某、章某2为赌博机“上、下分”,记载每日的盈亏情况。同月16日,民警在现场查获并扣押“翻牌机”7台、“鱼儿机”1台(8人座)、记账本1本、赌资人民币1300元。案发后,章某1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涉案“鱼儿机”1台(8人座)、“翻牌机”7台属于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说明(侦查人员出庭就归案情况作出说明),户籍证明,沙湾区沙湾镇沫水社区证明,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沙湾派出所证明,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中心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讯问视频,证人喻某、章某2、范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章某1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1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1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章某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1在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鉴于被告人章某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翻牌机”7台、“鱼儿机”1台、记账本1本、赌资13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梦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