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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3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x甲与王x乙、王x丙、尤xx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甲,王x乙,王x丙,尤xx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3民初696号原告王x甲,男,汉族。被告王x乙,女,汉族。被告王x丙,男,汉族。被告尤xx,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甲诉被告王x乙、王x丙、尤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2.5元,由原告王x甲承担。审判员  王玥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