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403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x甲与王x乙、王x丙、尤xx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甲,王x乙,王x丙,尤xx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3民初696号原告王x甲,男,汉族。被告王x乙,女,汉族。被告王x丙,男,汉族。被告尤xx,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甲诉被告王x乙、王x丙、尤xx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732.5元,由原告王x甲承担。审判员 王玥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