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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志与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张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969号原告:张志,男,汉族,1973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张良,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诉被告张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志于2016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志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撤诉。审 判 长 林 岳代理审判员 江 楠人民陪审员 马世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查振宇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