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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71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郑州路通图文装饰有限公司与郑州保合太和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路通图文装饰有限公司,郑州保合太和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7150号原告郑州路通图文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向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辉,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郑州保合太和广告有限公司。原告郑州路通图文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保合太和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翟鹏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