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7执2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叶孟怀与筠连县坤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孟怀,筠连县坤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7执243号申请执行人叶孟怀,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坤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高坎乡红花村。法定代表人孙锦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孟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筠连县坤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县坤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筠连县坤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正处于政策性关闭停产期间,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建明代理审判员 孙茂员代理审判员 刘昌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