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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3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韩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587号被告人身份情况姓名韩某某性别男出生日期1987年9月29日民族汉族身份证号 码510***住址四川省邛崃市。强制措施情况2016年6月2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邛检公诉刑诉[2016]518号指控事实2016年6月19日至2016年6月22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其位于四川省邛崃市XX镇XX村X组X号家中,分别三次容留付某、陈某、詹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指控罪名容留他人吸毒罪量刑建议具有坦白情节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判决理由被告人韩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韩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结果被告人韩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5日起至2017年1月2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审 判 员 周 小 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