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81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陈远来诉谢振来、丁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远来,谢振来,丁小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民初2747号原告陈远来,男,汉族。被告谢振来,男,汉族。被告丁小燕,女,汉族。原告陈远来诉被告谢振来、丁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远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振来、丁小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0月30日,两被告因发工人工资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于2016年1月5日前一次性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一、判决被告谢振来、丁小燕归还原告借款40000元,并自2016年1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谢振来、丁小燕未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谢振来系朋友关系,2013年冬,被告因需要发放工人工资向原告借款,2015年10月30日,被告重新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借条载明:“今陈远来借给谢振来、丁小燕夫妇人民币肆万元整(即¥40000元)用于发工人工资,经双方协商定于2016年1月5号前一次性还清,空口无凭特立此据。此据:借款人:谢振来、丁小燕,2015年10月30日。嗣后,被告谢振来、丁小燕未向原告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谢振来、丁小燕向原告陈远来借款并出具借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成立了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借条原件,本院认定借款金额为40000元,故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虽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但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振来、丁小燕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振来、丁小燕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陈远来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自2016年1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0元,由被告谢振来、丁小燕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方 际 雄代理审判员 梁小锋人民陪审员钟久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光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