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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42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分中心与董继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分中心,董继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4241号原告: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负责人:李令波,该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继红,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李辉,该分行行长。原告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分中心与被告董继红、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分中心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分中心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307元,减半收取计2653.50元,由原告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分中心负担。审判员  施云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