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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执10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长德、方云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长德,方云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087号申请执行人:林长德,男,195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方云剑,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杭州市上城区,现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林长德与被执行人方剑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2015)丽遂商初字第1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长德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方剑云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林长德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已归还10500元,现尚欠195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故申请执行人林长德申请(2016)浙1123执10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应莉 来自: